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,线上看视频、发照片选宠物,成为不少爱宠人士的消费新选择。但消费者网购宠物若发生争议,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?
近日,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)审结了一起因线上购买宠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。
线上买宠后发现货不对板
2024年8月,青岛的王先生在一场宠物展上,结识了上海某宠物店的经营者李女士,并添加了社交平台好友。
不久后,王先生通过李女士的社交动态,看中了一只约克夏幼犬。双方线上反复沟通,李女士还通过照片、视频以及视频连线的方式,向王先生展示了小狗的品相、毛色、体型等信息,并介绍称该约克夏幼犬为小体、金头银背、疫苗齐全。
经过协商,王先生以1.6万元购买了这只约克夏幼犬,双方约定由宠物店通过航空货运将小狗寄往青岛。李女士收到货款后回复王先生:“因个人原因,全款不退”。
王先生收到小狗后,很快发现不对劲:小狗频繁挠痒、毛发稀疏、毛色与照片差距较大,甚至存在皮肤病问题。于是,他收货后次日便联系李女士,提出宠物与宣传不符,要求退货,并表示愿意自行承担退货运费。但李女士却表示,其前期已发送照片和视频让王先生充分了解小狗情况,且明确告知过王先生“宠物售出概不退款”,因此只同意更换,拒绝退款。

为尽快解决问题,王先生没有拖延,在收到宠物的第三天,便直接从青岛驱车赶往上海,将小狗送回宠物店并再次要求退款,但依然遭到拒绝。
多次协商无果后,王先生将该宠物店诉至人民法院,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解除,并退还货款1.6万元。
庭审中,宠物店确认,案涉约克夏幼犬确实存在皮肤病,且已收到王先生退回的小狗。
法院:宠物店应全额退款
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通过线上购买活体宠物,是否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经营者采用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需说明理由。本案中,王先生通过线上沟通方式向异地宠物店购买宠物,属于典型的网络远程销售模式,其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权利。
宠物店虽在买卖过程中多次通过发送照片、视频等方式向王先生展示了宠物的外观情况,但王先生作为身处异地的消费者,仍然没有机会现场接触、实际检视,知情权、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,因此王先生有权在收到宠物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。
同时,王先生在收到宠物的次日即提出毛色不符、存在皮肤病等异议并主张退货,且第三天便亲自将宠物送回宠物店,确保了宠物状态的完好亦不影响二次销售,不存在因宠物活体属性导致无法退货或价值显著贬损的情形。
至于宠物店提出“宠物售出概不退款”的条款,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自身责任、限制了消费者主要权利,应认定为无效。
综上,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宠物店和王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,宠物店应退还王先生货款1.6万元。
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来源 |新闻晨报 记者张益维



